撰寫單位:研發暨國際兩岸事務處-產學暨育成中心
計畫人員:陳福安、阮信傑
依據104年1月14日制定公布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:「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、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,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,進行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。教育部於該年(104)11月18日訂定發布施行「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」。本校依法於105年4月18日訂定本校「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」,並依設置要點設置「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推動委員會),綜理相關業務。歷經多次會議討論以協助教師達標並修訂辦法,包含新增協同主持人認列績效標準,形式二-產學合作累計計畫金額達 15 萬元以上者達標。此外,在學術單位主管及行政單位多年的努力推動之下,截至110年11月19日止,達標率為 97.8%(135/138 位教師)。